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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屏東縣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9 年03 月24 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

第一條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八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號令修

正發布「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第30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三條學業成績之考查:

學生學業成績,分學科(含一般科目及體育)、專業科目(含實習)、全民國防教育及健

康與護理等四項,皆採日常及定期方式考查之。學業成績考查之方式及成績計算比率依

下列方式辦理:

  • 日常考查:成績評量應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依學科及活動之性質,兼顧

認知、技能及情意等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每一科目得採筆試、作業、口試

、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

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占學期成績40%。

二、定期考查:

(一) 期中考試:每學期至多二次,其中有一次得依各科目學分數之多寡、性質採行多元之評量方式評定,占學期成績30%。

(二) 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終了時每一科目就所授之課程內容考試之。占學期成績30%。

第四條實習成績之考查:

  • 實習技能:包含工作方法、成品或實驗結果、技能測驗及實習報告、其他技能考查

方式,占實習成績60%。

  • 職業道德:包含工作勤惰、設備保養及服務態度、安全觀念、其他足以顯現職業道

德之表現,占實習成績30%。

三、相關知識:包含日常考查、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其他考查方式,占實習成績10%。

第五條體育成績之考查:

  • 運動技能及體適能占體育成績50%(體能最多佔10%);以定期或不定期評量方式,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評量之項目,參照部頒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所編訂之教材內容實施。

(二)評量之給分標準,參考部編「高中高職運動技能測驗手冊」研訂。

二、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占體育成績25%;就學生出席體育課、課外運動、運動比賽及體

育表演等之紀錄及學習態度、努力情形、紀律行為、服務精神等之表現增減分數。

  • 體育常識占體育成績25%;於每學期末考時評量一次,可採用筆試、口試、報告等方

式評定。

第六條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

總學分數除之。

學期及畢業成績之計算均包含重補修科目成績。

第七條學業成績採百分計法,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入學之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原住民學生與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女: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考察,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所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第八條另訂「私立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年學分制學生重補修實施要點」。

第九條學生於定期考查時,因公、因重病、或因重大事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查,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考。補考成績六十分或六十分以下者以實得分數計算;惟超過六十分者,除因公、因重大傷病住院事實或法定傳染或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准予補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外,其餘一律以六十分計算。學生定期考查補考,其申請手續應於缺考後三日內完成。

第十條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

一、一般學生:四十分。

二、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學生:

(一)及格分數為四十分者:三十分。

(二)及格分數為五十分或六十分者:四十分。

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補考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第七條所定及格分數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及格者,該學年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

登錄。

第十一條學生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已修習者,得申請重修,未修習者,得申請補修。

第十二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均應修習,因未修習而未取學分者,應補修。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三條重讀

一、重讀該年級之學生,學校應鼓勵其重修該年級全部科目,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未於各學期開學日前向教務處申請免修者,視同自願再次選讀;惟已修習及格科目可擇優登錄之。

二、重讀時,學生准予免修之課程活動時間,由學務處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新生及轉學生於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得由學生提出資格鑑定考試申請

,經甄試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審查及學分抵免規定,依本校學分抵免實施要點辦理。

轉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學分數未滿當學期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編入原年級就讀。

第十五條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十六條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

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十七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依本校「學生德育成績考查實施辦法」、「學生獎懲規定」及「學生改過遷善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八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本校「學生請假須知」辦理。

第十九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一條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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