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新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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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代表參與各項任務型會議共通性自我檢核表
一、國教署前已函請各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規定,對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有關規章研訂或影響其畢業條件之會議,應依相關法規所訂,由選舉或學生自治組織推選的制度,產生各任務型會議之與會學生代表,以維學生權益。 二、另再次重申,請各校運用旨揭檢核表,強化學生參與校園公共事務之能力並提供學生自治組織參酌運用。 三、檢送檢核表1份。請本校同仁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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