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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總務處公告
學生退費標準

學生註冊後辦理休、退學經核准者,其退費標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註冊後開學日前者,全數退還。
二、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三、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者,未逾學期三分之二,退還三分之一。
四、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五、經核准後,休、退學退費日期之起算,以學生實際至註冊組提出申請日為準。
前項休退學期間依教育部規定日及本校行事曆計算。

學生辦理退費應持註冊繳費單學生收據聯至註冊組辦理休退學核簽並註明核准日期,送至會計室核定退費項目及金額。

前項註冊繳費單學生收據聯遺失者,應填具切結書,請出納組准予補發。

前項退費手續完備後由出納組通知學生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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